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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。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、法规,监督检查全市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;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统计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。
二、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,制定全市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;组织协调各镇(街、区)、各部门开展社会经济调查;培育统计中介机构,组织、指导、监督其统计业务活动;依法审核、上报各镇(街、区)统计调查项目,依法审批或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。
三、牵头组织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市情市力调查;组织实施粮食、能源、服务业统计监测;搜集、整理、提供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;对国民经济、社会发展、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、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,向市委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。
四、掌握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,对本市和周边城市经济、社会发展基本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研究。
五、统一核定、管理、公布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,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。开展社会经济发展评价和民生民意调查工作。
六、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,组织指导和协调各镇(街、区)、各部门的统计信息计算机网络建设和数据库建设。
七、组织指导统计基础建设和统计队伍建设;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评聘工作;组织实施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。
八、组织全市统计执法检查,依法查处有关统计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。
九、组织、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、统计教育培训、统计中介机构发展工作,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对外交流与合作。
十、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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